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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

王林前妻律師質疑“為什麼要抓記者”

10月9日,《南方都市報》記者劉偉疑似在採訪中,獲知王林前妻、秘書,從警方內部人士處得到的王林涉嫌殺死鄒勇案的調查情況,被江西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帶走刑拘,目前該案已由公安部接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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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王林前妻張某的律師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張新表示,“從10月9日聽到記者劉偉被刑拘的消息,到今天看完詳細的新聞報道,我始終沒有想通為什麼會抓一個報道新聞的記者。”

張新律師認為,刑事案件中的信息被確定為國家秘密是一個專業和複雜的過程,而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必須是以竊取、刺探、收買這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來獲得,如果不是採取上述方式,即使獲得國家秘密也不能認定構成本罪。

被動、被欺騙情況獲取則不構成本罪,如知道國家秘密的人主動告知的情況下,不構成本罪;該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國家秘密而故意獲取,過失不構成犯罪。

中國目前沒有“新聞法”、“記者法”,在國家法律層面沒有針對新聞記者採訪權的法律保障;目前,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信息是否是國家秘密的界限,“個人認為判斷標準是不明確的,所以要時刻警惕的態度,時刻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法律風險。”

張新認為,目前劉偉案至少有如下疑問:首先,劉偉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他有記者證,享有新聞採訪權;從劉偉的工作記錄和報道顯示,沒有採取竊取、收買、刺探的非法手段;假設劉偉在採訪過程中是被動的,有人主動告知了一些王林案的信息,那麼此種獲取也是不構成犯罪的。

假設存在共犯的情況,公安機關需要證明有共同犯罪的合意行為,即何年何月何日何地溝通準備做什麼,如何分工實施犯罪;是基於什麼樣的犯意,是基於什麼主觀故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如果是為了採訪案件,聽到了一些信息,是不構成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

張新律師認為,如果說王林前妻張某是出於對王林的關心,在被欺騙的情形下,可能涉嫌構成本罪;而對於劉偉,信息源張某都是被欺騙的,他就只能是道聽途說。

刑法規定犯罪要具有“三性”,劉偉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社會危害性在哪裡?是報道了相關信息的新聞影響國家秘密的管理秩序,還是有害了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

張新律師感嘆,劉偉是那種會為了深度報道新聞而去長期跟蹤了解一個人或一個事件的記者,時間跨度有時甚至達到幾年。“他可能早就想過自己的工作會有各種危險,人身傷害、恐嚇、誣告,估計他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有一天會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對劉偉案,傳媒法學者魏永征教授認為,應該是近年來首例公安機關認定記者在採訪過程中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案件。

魏永征認為,不能說記者“知道了”國家秘密就違法。新聞媒體和記者接觸或了解到一些國家機密,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說記者在採訪中獲悉了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就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構成本罪有明確的構成要件,如果在採訪過程中,警方或是其他知情人對記者說了屬於國家秘密的情況,那不能說記者是“非法獲取”。

魏永征舉例,只有這樣的情況,好比警方接受採訪時拿着一本案卷介紹情況,說我可以給你說一些情況,但是這案卷是秘密,不能給你看,而記者卻乘警察有急事暫離的時候拿過案卷偷看、偷拍、偷抄,這就是“竊取”。或者通過通過所謂的“暗訪”,以不公開記者的身份去套取他人話語等方式獲知秘密信息,這就是刺探。

魏永征強調,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必須在主觀上是故意,就是明知是國家秘密而有意獲取,客觀上要有竊取、刺探或收買的行為。

魏永征介紹,在英美等國家,不存在記者竊取國家秘密的情況,因為國家秘密的保密主體是宣誓者,即公務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記者只是普通人,沒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如果記者獲知了國家秘密報道出來,會被要求向司法機關提供消息來源,以便追查泄密者的責任;而不是追究記者的“泄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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