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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被認定違憲台灣打開同性婚姻之門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的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必須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並在兩年內完成修法。這個震撼性的解釋文等同宣告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

2016年10月台北同性戀大遊行
2016年10月台北同性戀大遊行 REUTERS/Tyrone Siu Download Pi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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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指出,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二章有關婚姻的規定,無法讓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背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以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規定。政府有關機關必須在解釋文公布後兩年內,依解釋文的規定,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解釋文中甚至指出,如果政府機關超過兩年沒有把法令修正完成,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依現行民法里有關婚姻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台灣第一個出櫃的男同性戀者祁家威,多年前就向台北市的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要和他的男性伴侶結婚但被拒絕,後來提起行政訴訟,也都敗訴,最後在同性戀團體協助下提出釋憲申請。另外,台北市政府也不斷面臨同性戀者要求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也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將兩案並成一案審理,在今天作出歷史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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