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立法會

在任議員會議內抗議被控藐視立法會 歷史首次

激進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因為在會議上搶走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下月到法庭應訊,成為首位在任議員被保障議員發言權的條例檢控。梁國雄形容事件是「荒天下之大謬」,憂慮一旦罪成,限制議員日後在會議內的抗爭行為。

資料圖片:香港立法會門外。攝於2016年11月7日
資料圖片:香港立法會門外。攝於2016年11月7日 圖片來源:路透社/Bobby Yip/File Photo
廣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旨在保障議員於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當中17(C)條訂明,任何人在會議期間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相關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觸犯「藐視立法會」罪。

當局是以梁國雄去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的行為作出檢控,當天會上,別號「長毛」的梁國雄因不滿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聲稱沒有泄密公司資料,於是搶走對方桌上的活頁夾,交予另一議員,在會議主席麥美娟多番警告無效後,被驅逐離場,而接獲文件的議員有閱讀文件,其後歸還文件予馬紹祥,會議繼續。馬兩日後報警。

負責提出檢控的律政司長袁國強強調,檢控完全基於法律考慮,但同時指出,作為議員,監察政府職務之時,亦需要守法。具法律背景的建制派議員梁美芬指出,「長毛」搶走文件行為誇張,但港府以此條文控告議員是否適合,則仍須研究。

另一方面,「長毛」和數名民主派議員均指出,以保障議員表達自由的條例檢控議員,做法荒謬。「長毛」更擔心,一旦罪成,民主派日後在會議上抗議亦會被控。不過,本土派議員朱凱迪表明,不會因為今次事件而退縮,否則便有負巿民所託。此外,泛民議員楊岳橋認為,議員的行為應由選民定奪,或在政治上施壓,而非由政府幹預,形容政府越來越過分。

「藐視立法會」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一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而梁國雄在2004年當選議員前,曾三次以市民身分旁聽立法會會議時叫囂,被判藐視立法會罪成,刑期介乎7日至14日。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