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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想與平等自由的追求者盧梭之七 盧梭的政治構想:人民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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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在分析了人類不平等起源之後,又決心為人類規畫一個既能保障人的自由,又能使社會正常運轉的社會架構。盧梭認為,生而自由的人,卻無往不在枷鎖中,從而他要尋找一種社會架構。它既不是自然社會,也不是剝奪人的自由的不平等的社會。這種社會是社會成員共同約定的。問題在於,由約定達成的契約是什麼性質?盧梭認為,只有以人民主權達成的契約,才能保障人的自由。

羅丹雕塑思想者
羅丹雕塑思想者 RFI內存圖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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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上次你已經給聽友們介紹了盧梭論不平等的起源,但盧梭的理想是追求一種自由平等博愛的社會,他在理論上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呢?

答:在盧梭的理論中,有一個“實然”和“應然”的問題。人在實際上是不平等的,無論是自然的不平等,還是人為的不平等。但人是應該平等的,這是天然權利。他說:“每個人都生而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這種自由的轉讓就是為了達成一種契約,人們出讓自己的權利結成社會,推舉領袖,只是為了更好地保衛自由,而不是去做奴隸。上次我們提到過,盧梭認為這是全部政治權利的基本準則。他說:“強力並不構成權利,人們只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盧梭論證說,如果強力可以迫使人們服從,那麼人們也可以憑強力打破這種服從,這是依據同一個邏輯。可是有人說,專制暴政可以為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呀,像我們中國人有一句老話:“寧做太平犬,不做亂世人”,只要平安無事,像狗一樣活着也沒關係。這種價值觀和自由的理想是天差地別的。我在想,像這種話,實際上是那些專制者造出來的,它為了讓人永遠臣服,不作自由之想。盧梭馬上就問:“如果這太平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麼人民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很不錯嗎?”在盧梭看來:“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而且更可怕的是:“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聽友們可以想一想,現在在大陸上,人人都嘆息道德淪喪,道德滑坡,這正因為我們不是自由人,也不願意做自由人,因為做自由人就意味着要擔當道德選擇的責任。

問:自由不僅僅是一種生活方式,它還是一種道德責任。

答:沒錯,甚至可以說,你沒有承擔道德責任的勇氣,你基本上就不會有自由。這是道德哲學的一個大問題。在一個社會中,各種利益和個人互相衝突,一個人的自由很可能意味着剝奪另一個人的自由。在盧梭看來,他們只能在一個條件下保有彼此的自由,那就是各自出讓自己的權利,達成契約,這裡面含有一個意思,就是依法而生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專制統治下,由於只有主人和奴隸,而沒有自由人,所以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盧梭認為:“這裡只有聚集而不是結合,既沒有公共幸福,也沒有政治共同體”。盧梭認為,他的任務就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連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那麼為什麼人會遵守契約呢?盧梭認為,決定契約本質的是:“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中,把這句話以特殊字體標出,可見其重要。請聽友們注意,盧梭在這裡提出了公意這個概念。公意( volonté générale) 的確切含義是社會全體的意志。因為這是社會中的所有個體結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所具有的意志,這個公共人格就是國家,就是主權者。

問:主權這個概念,你在介紹博丹時講過,他是國家主權概念的創造者,現在盧梭也用主權這個概念。它們的區別是什麼呢?

答:博丹的主權是對公民或臣民的最高權利,它不受世俗法律限制,只服從自然法。在博丹心目中,主權者是至高無上的君王,這一點聽友們應該還能記得。而盧梭的主權者,是社會全體人的總體意志,也就是公意。所以盧梭的主權是人民主權。這一點極重要,它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礎,其基本原則就是,國家權力只有經人民授權才是合法權力。但是盧梭並不是憑空提出人民主權的思想。早在13世紀,最博學的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納就論述過世俗的最高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和教會的合作。比盧梭早150多年的德國人阿爾色休斯則以個別統治者會死去,而人民是生生不息的來論證最高權力永遠屬於人民。但是真正系統、全面論述人民主權理論的是盧梭。他的邏輯是個體依據契約轉讓自己的權利而組成社會,又根據公意授權某些人行使權力,權力以公意而行使,也只為達成公意而行使。所以在盧梭那裡,公意是主權的精神和靈魂,就是主權者。它有這麼幾個特性,其一它是不可讓渡的,儘管權利可以讓渡,可以轉移,但是主權者的意志,也就是社會總體的意願,是不可讓渡的,正像一個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轉讓給別人。

問:當然,這一條好理解。一個人若沒有了自己的意志,他也就不是他本人了。

答:你的理解很準確,一個主權者也同樣,若他將公意讓渡給本來是受託的權力,則這個社會就變質為奴隸社會。盧梭說:“即使分散着的人們一一相繼地被某個人所奴役,無論他們的人數有多少,我在這裡就只看到一個主人和一群奴隸,我根本沒有看到人民和他們的領袖”。這就是說,如果人民允許統治者自稱代表了人民公意,那他們就不再是人民,也不再是主權者,而只是一群無靈魂的奴隸。由此我們知道,所有的專制國家中,人民都不是主權者。盧梭只談讓渡,卻沒有論及暴政對公意的掠奪,但是他也指出,一切強力造成的公意喪失,都是非法的,而主權只有一個合法的擁有者,那就是人民。而國家只能有一種形式,那就是民主共和制。其次,作為主權者的公意,是完全不能分割的,它永遠是一個整體,主權產生的東西,如立法權、行政權是可以分立的,而社會契約中的總體意志是同一的。第三,作為社會共同意願的主權,是永遠不會有錯的。儘管有時他會被誤導,但終究會趨於正確,這一點無法在理論上論證,但經驗可以證明,這正是民主政治的一條定律。以公意推定的代表有可能是惡人,但終究會被公意否定,我們從歷史上可以看到許多這種證明。第四,作為總體意志的主權者是至高無上的、絕對的,盧梭說:“正如自然賦予每個人對其肢體的絕對控制一樣,契約也賦予政治組織支配所有成員的絕對權利”。他甚至說:“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至稱為一紙空文,他就默契地包含着這樣一種規定,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請聽友們注意,這裡就出現了個人自由意志和社會總體意志的矛盾。許多人就是因此而攻擊盧梭的公意實際上是暴君的化身,給專制主義留下了可乘之機。因為我們確實看到一些專制政府是以人民的名義來強姦民意的,以社會公意之名貫徹自己的意志。那麼盧梭的思想究竟是民主的基石,還是專制的借口?我想這是留給聽友們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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