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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衝突

旺角衝突第四人獲刑 青年縱火判囚近5年

去年農曆新年初發生的旺角大型衝突被法院定性為暴亂後,32歲被告楊家倫亦被裁定暴動罪和縱火罪兩罪同時成立,判入獄4年9個月。較早前第一批共三人因暴動罪名成立而判監三年的刑期長約一半。

資料圖片:2016年2月9日,香港旺角發生警民衝突。
資料圖片:2016年2月9日,香港旺角發生警民衝突。 圖片來源:路透社/E Weekly/Fu Chun-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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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散庭後,有旁聽的市民不斷拍打椅子及粗言指罵法官,以示對判刑不滿,與保安及司法機構人員對罵,聲浪甚高,逼使旁邊的法庭一度須要休庭。

根據控方所指,案發時任職公開大學計算機技術員的被告楊家倫,去年2月9日(大年初二)凌晨在旺角豉油街附近參與暴動,期間用火損壞一輛出租車。被告否認控罪,但本月3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10日)早判刑時指出,事件在旺角鬧市發生,且暴力程度嚴重,參與人數眾多,超過五、六十人,犯事者大肆破壞公物和市民財產,損害公眾利益。他續稱,雖然未能證明被告有預謀,但他與一干戴上面具的人犯事,並非偶然,法庭須要維護社會安寧,亦要作出具阻嚇性判刑,裁定被告暴動罪入獄4年9個月,縱火罪判監4年3個月,同期執行,實時入獄。

法官補充,青年人不應以身試法,切忌一時之勇,因為犯法是不歸路。青年人應該明白,在挑戰權威的同時,亦要勇於承擔後果,而被告的行為極為魯莽不智,雖然知道要付出代價,但不會知道代價是如此沉重,誠屬不幸。

楊家倫被判刑,是旺角衝突中第二宗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案件;之前的首案件中,三名男女因暴動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三年。三人其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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