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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黃之鋒藐視法庭罪上訴獲減刑1個月仍需入獄但可參選公職

因為經常參與社會運動而屢犯官非的學生領袖黃之鋒,在2014年雨傘革命中,就分別在兩宗事件中被港府檢控,有關旺角清場黃之鋒藐視法庭罪一案,黃早前被判入獄3個月,黃不服刑期提出上訴,而上訴庭16日作出裁決,認為原審法庭未考慮黃犯案時只18歲,因此將3個月刑期減了1個月,黃於是需要立即入獄。

遭起訴的三位學運領袖(左起):羅冠聰,周永康,黃之峰
遭起訴的三位學運領袖(左起):羅冠聰,周永康,黃之峰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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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黃的刑期由3個月減到2個月,雖一個月之差,黃於是可以參選2020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根據立法會條例,任何人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於判監後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黃之前曾經就立法會選舉條例規定參選人必須18歲以上入稟法庭,顯示黃參選公職的企業。

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頒佈書面裁決,指黃輕蔑和蓄意違反法庭命令,行為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侮辱法庭,監禁無可避免,但由於黃犯案時年僅18歲,於是酌情減刑至入獄兩個月。黃再度入獄,他步入羈留室前大叫「香港加油」,希望港人齊心拉倒「送中惡法(即逃犯條例修訂案)」。

黃自言即使上訴失敗重返監獄,所服的刑期與佔中及旺角騷亂案的被告相比可謂微不足道;他表示至今尚能在香港法庭面對審訊、在香港監獄服刑,但逃犯修例一旦通過,只會變成「今日香港法院,明日人民法院」,望港人勿忘初衷,堅定爭取民主普選,齊心拉倒惡法。

判詞由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撰寫,他開宗明義指出,妥善地執行法庭命令,是維護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環,關乎公眾利益;任何阻擾行為,等同直接挑戰本港司法制度的根本結構和基石,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指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黃浩銘當日不斷質疑原訟代表的身份,語帶挑釁,令現場氣氛更為緊張,變相鼓勵其他市民留下;對於黃辯稱提出質疑是為澄清禁令內容,潘官指黃大可申請加入訴訟,透過法庭程序去澄清,認為黃是扮演領導者角色,罪責自然較一般被告高。

目前是香港眾志秘書長的黃之鋒,在雨傘運動的佔中行動中,因為號召群眾佔領政府總部的廣場,另外遭到港府指控非法集會罪,該案原審庭處理時,判處黃之鋒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不服刑期而上訴,高等法院2017年8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黃入獄6個月。黃後來以案件涉及嚴重不公直接上訴到終審法院。2018年終審法院作出最終裁定,維持原審庭的社會服務令裁定,黃於是毋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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