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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千萬人規模的DNA數據庫引發人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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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月16日),總部在紐約的知名人權NGO人權觀察對中國警方目前正在推進的全國性的DNA數據庫可能帶來的人權問題提出質疑和預警,認為其“缺乏監督、透明和隱私保障”。

AFP PHOTO/PAUL ELLIS PAUL ELLIS /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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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機構的調研,2000年代初期,中國公安部就開始建立名為“法庭科學DNA數據庫系統”(又名“全國公安機關DNA數據庫應用系統”)的全國性可查詢DNA數據庫,它是整個公安信息化項目“金盾工程”的一部分。

到2015下半年,中國公安部已錄得4千4百萬件“未分類數據記錄”,號稱世界最大同類數據庫。這些數據是從超過4千萬人身上提取,另有150萬筆取自刑案物證。公安部還建有另一個“打拐DNA數據庫”,已錄入513,000份DNA記錄。當局表示該DNA數據庫的用途是偵辦犯罪,例如恐怖主義活動和人口販運,以及辨認屍體和流浪人員的身份。

按照中國法律,公安機關收集DNA樣本只限於偵辦具體刑事案件所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中國法律並未規定DNA樣本可以保存、分享或使用多長時間,也沒有說明如何對採樣手續提出申訴。人權觀察質疑,“中國公安機關利用手中大權廣泛收集DNA,卻缺乏有效的隱私保障和獨立的司法系統,中國正在將它的奧威爾式體制推上遺傳學的層次。”

首先,由已知個案看來,中國收集DNA未必與具體刑案偵辦有關。公安機關通過運動形式大量收集一般公民的生物數據,只是因為收集“基礎信息”已被該部門列為工作目標。

調研顯示,許多曾遭公安採集DNA的民眾將他們的經驗詳細發表在社交媒體平台,包括微博、知乎、百度知道、貼吧和天涯。

有些網民在貼文中描述,官員來到他們的住家、學校或工作場所對他們進行採樣;但沒有一個人說到官員曾出示搜索票或事先通知來訪。其他人則是在向公安機關申辦證件時被要求提供DNA樣本,例如居住證和身份證。還有些人是被公安人員帶回派出所問話時遭採集DNA樣本,儘管他們大多數並未遭到正式的刑事拘留或逮捕。有些人在網絡上表示,他們“不想被採集DNA”或對個人信息被提取感到“很生氣”。

此外,DNA的採集,往往以遠超過“嫌疑人與罪犯”的廣泛類別為對象。這些類別因時因地而異,但通常包含:“重點人員”,即當局眼中具有潛在威脅的人員,如異見人士、維權人士、上訪者和其他曾有犯罪紀錄人員;“工作目標”,也是公安機關用來描述其關注對象的含糊詞彙,例如涉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者;以及流動人口,即非屬本地戶口的人員,包括農民工。有些運動以特定場所為目標──旅店、娛樂場所、網吧和出租房──凡是公安認為“可疑”的人員都可採集其DNA。

這種做法是公安預防性執法的一種形式。有些地方公安機關以民工為目標實施採集DNA的運動,類似的做法可以看到許多通知和報道。

人權觀察質疑,中國許多地區的警方正在強迫一般人──既非罪犯也非嫌疑人──抽血提取DNA。其他樣本則來自早已受到政府鎖定監控的各種弱勢人群,包括移民工、異見人士和維吾爾族穆斯林。由於公安部門大權在握,且隱私權在中國尚無可訴性,人們幾乎沒有能力抵制這種個人信息的收集。

這家人權機構認為,DNA數據庫並非當然不合法,在某些情況確實是可以接受的辦案工具。但若要達到中國已簽署但尚未批準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隱私權國際標準,DNA的採集和儲存機制必須受到周延管制,範圍盡量狹窄,並與所欲達成的正當安全目的成比例。

聯合國隱私權問題特別報告員曾指出,DNA數據庫可能導致人權問題,包括“可能被濫用於政府監控,包括確認親屬和父子關係,以及造成寃錯假案”。此外,未經充分知情同意收集DNA數據,只在極有限的情況下是合理的,例如偵辦重大犯罪的需要,而且必須基於符合人權的理由事先立法許可。

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認為, “DNA採集在偵辦具體刑事案件時是正當的警察執法行為,但前提是人們的隱私獲得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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