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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

大陸法院最新規定“喬丹”“007”等名稱不準搶注商標

近年來大陸商人將明星或電影著名角色等名字註冊為商標,一時蔚然成風,若干案件更引起國際關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11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一些耳熟能詳的名字將被嚴格限制搶注。

Les archives du jour sont consacrées, entre autres, au joueur de basket-ball Michael Jordan,  né le 17 février 1963 à Brooklyn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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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但新華社報道,近年來在現實上也有商家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註冊為商標。“喬丹”、“007”、“哈利波特”等一些大眾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

但隨着最高人民法院11日發布《規定》之後,報道指這些行為將被嚴格限制。

規定同時指出,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而此次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報道指出,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報道又指,商家們用商標搭明星“便車”也將行不通。報道指,在現實生活中,影視、體育明星的名稱被企業搶注成商標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對於這一領域的糾紛,此次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報道說,這也就意味着,試圖用商標“搭便車”的做法將行不通。

至於一向令人混淆視聽的山寨商標如“麥肯基”,規定的第十二條明確,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註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着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其他相關因素。此外,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但新華社的報道不啻指出,這條規定的實施,能否終結山寨商標大行其道的現象?外界仍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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